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43

青岛华东汇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325994971L):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8〕52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1月接受南京圣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号码23070822—23070835,金额合计1189815.00元,税额合计202268.00元。当月申报抵扣税额202268.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月接受南京圣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码3200152130,号码23070822—23070835,金额合计1189815.00元,税额合计202268.00元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性为非恶意接受虚开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202268.00元,补缴增值税2022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4158.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068.04元。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45.36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