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8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8-07-23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48

青岛保征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FG2DCXG):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9月4日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8〕6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经营期间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已于2018年1月31日走逃。

(二)你单位2017年取得北京华鼎天创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外地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315253.08元,抵扣进项税额1243592.92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以上7家企业全部走逃失联(非正常、不申报)。

你单位2017年向青岛万和兴工贸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7651973.54元,销项税额1300835.46元。根据受票企业账簿凭证的记载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发票记载的购入货物用于销售、施工等,并全部使用,发票由你单位人员提供,但被查单位所称的你单位人员目前全部无法联系。

(三)你单位税务登记所载的中信银行青岛即墨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信息,采购、销售无资金流动。经对受票企业外调取证,发现你单位在农业银行李沧支行账户,只与青岛天意林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记录,但资金进出异常,存在闪进闪出,转入当天即转到多个个人账户,有资金回流嫌疑;未发现其他3户企业与你单位资金往来的记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2017年取得北京华鼎天创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外地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315253.08元,税额1243592.92元,定性为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向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651973.54元,税额1300835.46元,定性为虚开。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金额合计14967226.62元,税额合计2544428.38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