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8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5

青岛龙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97466586H):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8〕96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子社区绣城路586号经实地寻找,未找到你单位。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税务登记所载的青岛农商银行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账户信息,发现与上游企业河南紫德商贸有限公司、枣庄泰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从法定代表人潘龙根账户转入的。

(三)你单位取得的“河南紫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298128.21元、税额50681.79元,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1日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取得的“枣庄市泰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5份,金额487232.90元、税额82829.60元,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9月26日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2月取得并认证抵扣的河南紫德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3份、2016年2月取得并认证抵扣的枣庄市泰旺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5份,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33511.39元。你单位走逃前最后一次申报增值税2018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1,469.84元,调减留抵后,应补缴增值税112041.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2.9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361.2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40.83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