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8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6

青岛亿达诺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F21BU5N):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6月13日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8〕90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经实地核实,你单位从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健,电话提示为空号;你单位已于2018年1月30日走逃。

(二)你单位于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共取得宿迁市众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外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合计7233594.29元,税额合计1229710.87元,价税合计84633005.16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229710.87元。经查,以上八家开票单位,有七家已走逃。

你单位于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共向青岛弘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248963.55元,税额合计1232323.75元,价税合计8481287.30元。

(三)你单位税务登记、工商登记中均无开户银行信息。从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填写的开户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账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共取得宿迁市众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外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合计7233594.29元,税额合计1229710.87元,定性为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向青岛弘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7248963.55元,税额合计1232323.75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金额合计14482557.84元,税额合计2462034.6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